1.由于国际会议申报有一定时间周期,请拟主办单位尽可能提前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须经拟主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费预算一栏应认真填写,尤其是经费来源应详实到校内具体单位。
2.会议批件下达后,主办单位方可寄发会议通知。
会前各项学术准备工作、外宾的联系、抵离长春的接送以及会议期间其他活动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完成。
3.申报单位资格:原则上为校内教学科研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学术实力和国际对话与合作能力。
4.参会比例:国际会议国外参会人数与国内参会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4。
5.举办原则:坚持目的明确、注重实效、勤俭办会;避免盲目扩大规模、提高礼宾规格,避免举办内容重复、空泛、无明确目的的会议。
6.跨地区限制: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系统举办国际会议。
7.应急预案:申报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与会专家的联系和接待工作。
8.适用范围补充:各种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和涉外文艺演出不适用本办法。
9.举办海峡两岸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0.党政职能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1.解释权: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