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专家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4-12-15 16:03:27

一、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人应为我校正式在编副教授以上或科研人员。

2、外国专家应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并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在校期间应参与学术交流或科研等工作。专家在校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周。

3、项目引进的新理论、新技术和管理方法在国际、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4、外国专家来校工作应以取得下列效益为目标:

(1)通过开展合作研究,解决科研项目中的难题,加快研究进度,促进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

(2)通过举办学术讲座或专业课程培训,培养我校高层次人才,促进骨干师资队伍的培养。

(3)合作申报科研项目、编写新教材、撰写学术论文。

(4)合作建设新学科、交叉学科和新专业,开设新课程;改造现有专业,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加强实验室和基地的发展建设。

(5)为我校提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

 

二、审批程序

1、根据相关规定,我校聘请短期外国专家项目采用预先申报立项的办法。即,国际处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确定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8、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聘专计划),并上网通知。拟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单位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填写《学校常规项目申请表》。

2、国际合作处汇总申报材料,报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3、待教育部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拟聘专家商定来华日期及具体工作内容。

4、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项目以及专家临时来访项目应及时补报,学校视年度内经费使用情况给予资助。

 

三、执行要求

1、各聘专单位应积极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专家来校的有关学术交流、组织接待、成果总结等各项工作。

2、专家来校前,聘请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提交《吉林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项目申报表》。

3、若需办理邀请函访问签证(“F”签证)入境,聘请单位应在其入境前两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吉林大学邀请外国人士来访审批表》、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填写《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4、国际处审批经费申请后,会将经费审批通知单下达至项目负责人邮箱中,接待费用须由聘专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先行垫付。

5、项目执行结束后一周内应上报项目总结(附照片3-5张,单张照片大小为1M-5M之间),将电子版发至expert@jlu.edu.cn。获批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执行完毕一个月内报销完毕,所花费用的报销凭证经国际处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校财务处报销。

6、外国专家因故不能来校时,聘请单位应及时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经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短期专家项目经费为部分资助,主要用于专家的生活补助。若实际发生的生活费用超出资助额度(项目批复和聘请单位补充支付总额最多不超过每人每天900元),或需支付专家讲课酬金、专家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费用,由聘请单位承担。外国专家接待应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严禁超规格接待。

1、计划内教授、副教授可提供入境地到长春一次往返经济舱旅费;计划外教授、副教授可提供入境地到长春一次单程经济舱旅费;诺贝尔奖获得者、各国科学院院士、国外大学校长等特殊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可提供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

2、教授、副教授每人每天500元生活补助,我校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在聘期内每人每天700元生活补助;我校名誉教授每人每天900元生活补助。对于诺贝尔奖获得者、各国科学院院士、国外大学校长等特殊专家根据项目需要接待标准可适当提高。

3、补助可用于外国专家的住宿、用餐、接送机、市内交通、礼品等费用,其中,住宿宾馆应为四星或四星以下;用餐标准每人每天原则上不超过300元;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不求奢华,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

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短期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应能覆盖其在华工作期间突发大病和住院医疗的费用。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专家,聘请单位应及时协助其购买相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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