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在籍港澳台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3 15:34:15

吉林大学在籍港澳台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5月6日吉林大学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2011年5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籍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一节  本科生招生

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依照教育部每年招生简章的要求,负责招收录取赴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四条  报名资格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
(一)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考生所持上述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其他申报条件,考生可在每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专业目录》中查知。
第五条  报名时间
一般在3月中旬至4月中旬。具体时间安排以各报名点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报名地点
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考试。
第七条  报名方式
联合招生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登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网站(网址:http://www.ecogd.edu.cn),按照网站报名要求,进行预报名。
预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按规定时间到有关报名地点办理正式报名确认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亲自前往报名点现场确认的考生,经报名点同意后,可以委托亲属代为正式报名,代报者凭考生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件、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考生电子相片文件以及其它报名数据到报名点现场办理相关手续。每个代报者只能代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时,考生或代报者须提交考生本人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就读学校开具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交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手续时缴付报名考试费。
报名后未能通过公安部门身份验证或未参加考试者,报名考试费将不予退还。
第八条  招生录取
每年约6月中下旬开始,由联招办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批次按照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一批预科和第二批预科的顺序进行,招生学校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第九条  吉林大学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补充要求
自2011年起,我校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以下简称“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
(一)申请条件
在台湾参加“学测”考试,成绩达到顶标级(占参考人数总数的前12%)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可直接向我校申请就读,经我校面试合格后即可录取。
在大陆举办的台商子弟(女)学校,其高中毕业生均要回台湾参加“学测”考试,上述学校高中毕业生“学测”成绩达到前标级的(占参考人数总数的前25%),亦可直接向我校申请就读,经我校面试合格后即可录取。
(二)申请程序
台湾学生通过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或联招办网站链接我校,直接向我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台湾“学测”成绩和报名序号。我校将台湾学生姓名、“学测”成绩、报名序号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经该中心予以确认后反馈。
我校确认录取后将台湾学生信息报送联招办,由联招办统一办理所有台湾学生入学录取手续,并将所有录取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进行网上电子注册。

第二节 研究生招生

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依照教育部每年招生简章的要求,负责招收录取赴我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十条  报名资格
(一)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报考类别
(一)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二)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招生单位的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报名时间
一般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具体报名时间安排以各报名点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报名地点
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第十四条  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澳门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持海外教育机构学历的,报考点或招生单位有要求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
报考费为500港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报考费将不予退还。
考生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
第十五条  填报志愿
(一) 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二)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报考MBA的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考试);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上述考试科目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在第三单元考试)。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考试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二)初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
招生单位将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于6月中旬将录取通知书寄发考生本人。

第三章  新生报到

第十八条  本科新生持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到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持招生单位发出的《入学通知书》到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入学通知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教学、科研单位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有效期至少一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港澳台学生的报到情况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港澳台办”)备案。校港澳台办在新生报到三个月内,将我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四章  缴    费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收缴港澳台学生的学费并划拨相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已录取的港澳台地区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第五章  注    册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的注册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注册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港澳台新生入学报到并缴费后,并未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三个月后学校对复查合格学生自动注册,学生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暂缓为其注册。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请假。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学籍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学生的课程、学籍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课程、学籍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三)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原则上按照各专业制定的培养计划进行,但各教学、科研单位也应同时兼顾港澳台学生的特点。
(四)对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报校港澳台办备案。
第三十条  免修课程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免修手续如下: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务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即可免修。港澳台生所免学分须以换选可供本专业选择的其他课程的所得学分补足。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
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面向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一)申请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原则;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二)奖学金类别
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分为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三种类别,每个类别分三个等级。
(三)奖学金评审程序
1、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校港澳台办归口管理;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港澳台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向学校下达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名额;
3、校港澳台办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台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额推荐,并将拟推荐名单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后,报送教育部;
4、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上述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四)奖学金发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直接向我校拨付奖学金。我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后续监督和管理
学校对获奖的港澳台学生进行后续监督和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六)其他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同样具备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是否选修政治课和军训课不作为奖学金评选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课外活动
校港澳台办通过组织各类参观、访问、报告、座谈及文体活动,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完善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
第三十三条  学位
(一)本科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其学士学位。
(二)研究生: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宿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安排。如学校条件允许,港澳台学生的住宿条件可优于内地学生。
(二)港澳台学生的住宿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
(三)因有特殊原因要求住校外者,须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者(房主)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络电话、学生家长同意在外住宿的同意函。
(四)选择在校外住宿的港澳台学生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与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如住址变更,须及时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及校港澳台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应遵守中国大陆境内的法律、法规和吉林大学的校规、校纪,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如触犯法律,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办理
(一)吉林大学校园卡是由吉林大学发行的校内身份证件,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港澳台学生有关信息管理和卡片管理等。
(二)港澳台新生办理校园卡,其资料由注册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校园卡服务中心,由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整理,集中办卡。制卡用的数码照片由学生本人提供或由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拍摄。
(三)未能参加集中办卡的学生,应携带本人证件及学生证,到各校区校园卡服务中心准确登记个人资料,并提供数码标准照片。校园卡制作完毕后凭有效证件取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险
(一)港澳台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加入我校为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统一办理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及相关单位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相关费用收缴、转交工作;负责续保、停保审核及管理工作等。
(三)具体情况按照《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证件办理
校港澳台办负责指导港澳台学生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居住延期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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